B、C级载货电梯,C级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
发表时间:2017-08-27 点击:
B、C级载货电梯,C级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制造许可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和代码 B、C级载货电梯,C级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制造许可 代码:103890701510067X 二、受理范围 受理全省行政区域内B、C级载货电梯,C级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制造许可,拟为符合条件的法人、事业单位核发证书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67号)第一百零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将下列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下放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自公告之日起执行”。1.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2.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1)D级锅炉;(2)D级压力容器;(3)B级压力管道元件;(4)B、C级载货电梯,C级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5)B级及以下起重机械;(6)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3.下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1)锅炉;(2)压力容器;(3)电梯;(4)起重机械;(5)大型游乐设施。 四、实施机关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升级的准予批准条件: 1.具有法定资格;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3.有与特种设备制造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4.有确保生产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5.专业性技术条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生产地址变更、法人变更、单位名称变更、单位注册地址变更,准予批准,条件同新办(首次);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人应在省级媒体(如《云南日报》),刊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遗失公告。 六、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一楼政务服务大厅。 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76号(东风东路与白塔路交叉口)。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5路、63路、78路、89路、105路、K1路等公交车到省体育馆站下车对面即到。 七、申请材料 B、C级载货电梯,C级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制造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八、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在正式受理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许可、核准工作,并颁发相关的许可、核准证件。(其中组织进行实地条件鉴定评审,提出鉴定评审报告,以及因申请单位的原因而延长的时间,不包括在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函(2003)408号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现场考核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九、审批收费及依据 收费项目: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 十、咨询 (一) 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一楼政务服务大厅。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1-63215686。 3.网络咨询。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ynqi.gov.cn)—服务大厅—质量监督—特种设备。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十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一楼政务服务大厅(昆明市东风东路76号)。 (2)网络提交。网址:www.ynqi.gov.cn—服务大厅—质量监督—特种设备。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三)受理 1.受理决定 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2.现场鉴定评审 受理后,企业在受理期限范围内准备完成,并及时约请有关机构组织现场鉴定评审,评审完成后提交评审报告和整改报告。 3.审批发证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ynqi.gov.cn—服务大厅—质量监督—特种设备)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五)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证件有效期四年。被审批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相关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申请。 十二、申请人权利 (一)投诉 窗口投诉: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设处;昆明市东风东路76号质监大厦1206室。 电话投诉:0871-12365。 网上投诉:www.ynqi.gov.cn。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76号;邮政编码:650041。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的法定时限为60日,行政复议的部门名称: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山省政府办公厅,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行政诉讼的法定时限为6个月,行政诉讼的部门名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地点: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54号。 十三、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和准确。 十四、相关文书、表单 相关文书及表单可到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下载(www.ynqi.gov.cn—服务大厅—质量监督—特种设备)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