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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的通告

发表时间:2018-03-12  点击: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15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报公示主体

20151231日前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含承担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2015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年报报送时间

201611日至2016630日。

三、年度报告内容

(一)企业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二)个体工商户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4.联系方式等信息;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资产状况信息;

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5.联系方式信息;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四、年报报送方式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直接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http://gsxt.ynaic.gov.cn”或者登录昆明红盾信息网(,通过“网上工商”的“信息公示平台入口”进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个体工商户

直接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http://gsxt.ynaic.gov.cn”或者登录昆明红盾信息网(,通过“网上工商”的“信息公示平台入口”进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也可以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部门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五、法律责任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通告期限报送年度报告,以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注意事项

1.按照省工商局统一要求,企业联络员备案需到登记机关登记窗口办理。如企业联络员已发生变更,请先到登记窗口申请新任联络员的备案登记,再报送年度报告。

2.报送结束后,工商部门将随机抽取不少于3%的企业核查公示信息。请在报送年度报告时,仔细核对报送的各项信息,避免在后期核查中被认定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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